2006年10月16日,我正式向区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由被告承担原告的部分医药费。
10月26日,我接到法院通知,让我核实一下结婚前、后财产。我来到民事厅,法官说为了澄清这点财产,公婆一天跑到四趟。看到账目登记表,我不由大吃一惊,上面登记的内容严重失真,结婚时我的陪嫁,公婆竟然说都是他家在婚前买的,真是岂有此理?这还不算,他们甚至想独吞我和吴原的夫妻共同积蓄。
法官问我可否有调解的余地,他说目前吴原一家都不想离婚,希望法院调解,婆婆甚至说想跟我谈谈。
晚了!一切都晚了!我患病后他家的极力逃避责任,公公擅自给我转移家产,吴原拒不承认,一切迹象表明他家已经放弃这段婚姻了,现在诉诸法律,忽然又提出要调解,除了用“虚伪”来形容他们,再也找不到更合适的字眼了。
我现在唯一的愿望就是早日摆脱这桩无望的婚姻,重获自由!
11月10日,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吴原似旁观者独坐一边,公婆全权代理。法庭上,吴原不承认平日对我的殴打,不承认我生病后将我遗弃,他声称我住院时他看过我,并且给我送过鲜花,可是连我住哪个病房都不知道;公公不承认他给我搬家换锁;婆婆声称三万元集资款是吴原四姨的钱。他家的说法差点把我气晕。临结束时婆婆忽然摆起了高姿态,说愿意给我出一大半的医药费,并要求法庭调解。可是真的调解时,公公却出尔反尔,大言不惭“婚俺不离,钱俺一分不出,爱咋判咋判!”如此言论令人嗔目结舌!
在公公的胡搅蛮缠下,法院最终判决不准离婚并且没有任何经济补偿。
2第二次诉讼
2第二次诉讼
2007年1月23日,我向区人民法院第二次起诉吴原,要求他承担我的部分医药费。
吴原对此写下一份荒唐至极的《民事答辩状》,他声称我住院时给过我八千块钱;说我企图强占四姨的养老钱;还说我“抛夫弃子”“狠毒母亲”……至此我终于明白世间何以有“恶毒”一说。
接到《民事答辩状》后,我即刻写下一份《对被告吴原〈民事答辩状〉的驳斥》,其中指出吴原对我已构成遗弃罪,他既然不同意离婚,就要尽到做丈夫的责任,承担我的部分医药费,钱一分没给,却硬说给了,实在荒唐;三万元是夫妻婚后共同积蓄,和四姨没有任何关系,真是这样的话,四姨为何不出庭作证?而且连张借条都没有?吴原一家口口声声说为了孩子,可是却对患病的我不管不问,其冷漠绝情令人发指,请求法官主持公道。
3月27日上午,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吴原父母仍然作为全权代理人出庭。婆婆指着我妈说:“离婚有哭的有笑的,是你把你闺女给害了!”公公一下跳起来,指着我的鼻子骂道“你个女流氓”;吴原声称自己从来没有打过我,可是我却打过学生,每次开庭都提及此事,令人气愤且伤心。
法庭上,我拿出了曾就诊的三个医院的诊断书、病历、医药费收据、病假证明等相关证据。
(bsp;公公拿过收据看了一眼,说“有些不属于县以上医院的,不具法律效力(两所医院均为市级医院,一所为省级医院);有些是别人的(谁会跟我生一样的病?);建行卡是企业职工使用的,不属于她的卡(我的卡买药根本不够,不得已用我父母的卡);很多药条都是冒充的(冒充谁?),很多药费收据都是药店的,不能算数(后续治疗为何不算数?)。”
婆婆说:“还有公交车,是无人售票,这几张车票号是连着的(一一列举),什么意思?为了凑数,勒索,钱不在多少,怪气人!”
我的律师解释道:“车票虽然贴上了,但是没有举证。”
我苦笑,我为了3块钱勒索她?
公公一脸气愤:“原告提供虚假证据!”
婆婆不紧不慢:“她的病已经好了,医生没有建议休息。”
公公说:“她开的工资数和实发数有很大出入。”
婆婆说:“她的工资总数有1800元之多(老天,我倒是希望能发这么多)。”
吴原一个劲儿地重复我住院时他给过我8000块钱。
法官问吴原有无证据,他的脸“刷”一下红了,结结巴巴说两口子的事儿没有证据。
法官又问:“什么时间给的?给了多少?”
吴原底气不足:“2006年2月份给了3000,2006年3月份给了5000,另外我的工资都给了她。”
对此我坚决否认。
接着吴原出示了自己的工资证明。
法官奇怪:“这么少?原告有无质疑?”
我说:“吴原所提供的1367元是他一年前的工资收入,他单位现在的月工资是1600元左右。”
法官问:“你们什么时候分居?”
我说:“2006年1月27日,我查出病来,吴原把我扔下不管,从此分居。”
吴原怯怯地说:“我没有扔下她不管,我陪她去医院看的病,想回家商量,拿出具体方案怎么治,共同渡过难关,她不,她跟我闹!她回了娘家……
法官奇怪:“你叫她回家她不回?然后回自己娘家?这不合逻辑吧?”
吴原着急地辩解:“她和我闹!”
法官问:“什么原因和你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