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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官制(1 / 1)

秦朝攻灭六国,统一华夏,建立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由于集权的需要,秦朝朝廷施行“三公九卿”制度。这种“三公九卿”制度一直延续了许多朝,主要经历了秦、西汉、东汉三大王朝,然而每个朝代的具体情况却又有所不同。

从秦朝开始,到九品中正制确立以前,以官禄代表官秩,共分十六级,分别是:万石、中二千石(真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千石、比千石、六百石、比六百石、四百石、比四百石、三百石、比三百石、二百石、比二百石、百石、斗食。

最初的三公是:丞相(万石)、太尉(万石)、御史大夫(中二千石)。

秦至西汉初年的“三公”制度并不完备,实际上仍是丞相制、独相制。虽个别时期曾设左、右丞相,但是其中也仅有一个负主要责任。丞相拥有皇帝所拥有的大部分权力,比如:草拟或组织立法;劾纠甚至诛罚百官;参与行政决策,总领政务。军事上还充当皇帝的军事顾问,特别是在不设太尉期间。同为“三公”的太尉和御史大夫(副丞相,分掌文书及纠察百官),并没有多大的权力,太尉一职更不常设。

丞相府还实行分曹理事制度,设置了大量属官。由皇帝直接委任的有长史(千石)两人、司直(比二千石)一人。此外,还设东、西等诸曹作为事务部门。诸曹官员由丞相自行辟除,可见丞相权力之大。虽然,诸曹仅是丞相的幕僚机构,诸曹官员并非国家正式的公职人员,但这无异于一个小朝廷,有时甚至能与皇帝的大朝廷分庭抗礼。

到了西汉武帝时期,随着皇权上升,开始贬低丞相。于是实行中外朝制,提拔一批下层官员充任高级侍从,担任侍中、给事中、尚书等官职,组成私人秘书班子,严重削弱相权,从而确保皇帝作为国家行政首脑的作用。

真正意义上的“三公”制度,出现于西汉成帝时期。他首先设立尚书台,作为正式秘书机构,宣告区别于“三公九卿”的外朝,中朝正式建立。以中外朝制完全架空了相权之后,又用三公宰相制代替丞相制,即改丞相为大司徒、太尉为大司马、御史大夫为大司空,以这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为三公,共同担任相职,分别直接对皇帝负责,从而使丞相的职权一分为三。虽到这时,丞相已没有决策权,“虽置三公,事归台阁”,但是从真正意义上说,这时的三公制度才是李斯初建“三公”制度的本意。

尚书台亦实行分曹理事,隋唐时期确立的“三省六部”在这时开始形成雏形。尚书台的正、副长官分别为尚书令(千石)和尚书仆射(六百石),总领尚书台事。下设六曹尚书,分别为:三公尚书(主管岁尽考课诸州郡事)、吏部尚书(主管选举、祭祀等事)、民曹尚书(掌管修缮、功作、盐池、园苑等事)、客曹尚书(主持护驾、羌胡朝贺等事)、二千石尚书(主管辞讼事)、中都官尚书(掌管水火、盗贼等事),皆为四百石小官。六曹尚书官秩虽低,地位却十分重要,与尚书令、尚书仆射合称“尚书八座”,实权远高于三公九卿。

这种中外朝制就此一直沿用到魏晋南北朝。

最初的九卿是:奉常(西汉改称太常,掌宗庙礼仪)、郎中令(西汉改称光禄勋,负责宫廷警卫)、太仆(掌宫廷车马)、卫尉(掌皇宫保卫)、典客(西汉曾更名大行令、大鸿胪,掌少数民族及外交事务)、廷尉(掌司法)、治粟内史(西汉更名大农令、大司农,负责财政税收)、宗正(掌皇族内部事务)、少府(掌山河湖海税收及手工业制造),皆为中二千石的高官。此外,还有与九卿地位相当的中尉(掌京师治安)、将作大匠(掌土木工程)、大长秋(掌皇后的各种事务)等等,他们和九卿合称列卿。列卿官秩虽高,却只是朝廷的事务官,大多还是皇帝的高级私人奴仆,只为皇帝一人服务,不管理国家政务。

此处需要强调的是,列卿第二的光禄勋、第四的卫尉以及第十的中尉,并借此说明秦汉时期是文、武不分逐渐过渡到文、武分班的时代。

始秦朝,终东汉,都没有严格的文、武之分,但却是文武分工的重要过程。光禄勋统率郎官(有官秩)、卫尉统率南军卫士、中尉统率北军卫士,分别负责皇帝与宫殿禁卫、宫门守备、京师警戒与巡查的职务,从里、中、外三层构建军事力量,保卫中央政权。三卿就是中央军队的直接统帅。除了三卿统率常备军外,遇有战事,则选派太尉或九卿中的一人带兵出征。

到了汉武帝时,战事频繁,则开始设立大将军、骠骑将军、车骑将军、卫将军四官职。“将军”之称从这时开始出现。然而,这些将军仍然并非专业军官。他们只有战时掌征伐,领军出征,平时并不带兵;而且,时时担任本该文官处理的职事,类如加上“领、守、平、录、视尚书事”的头衔,则成为了尚书台的实际长官。

此后,杂号将军不断出现。到了东汉末年,天下大乱,杂号将军更如雨后春笋般涌出,成为各路军阀借以使自己合法化的头衔。这时的将军各自握有重兵,才慢慢转变为专业军官。不过,仍有军政合一的影子。而且,这众多将军并没有明确的官秩,都以“同多少石”对比常设官员官秩的方法确认高低。也就是说,这些将军的地位即使与三公九卿或各郡太守等同,却并非写进了法律里的正式官职。直到魏晋时期,实行九品中正制,武官官职被明确地写入职官表,文、武分工才算正式确立。

至于地方官制,秦朝实行郡县制。郡的长官称郡守,另设有都尉、监御史各一人,分管军事与监察。大县的长官称县令,小县的长官称县长。由于这时郡一层行政机构除了郡守外,另有两个与他地位相当的军事长官和监察长官,郡守的权力被有效抑制。

西汉初年实行郡、国并存制。与郡同级的有王国,与县同级的有侯国。诸侯王在封国集所有大权于一身,除了国相(相当于郡守)须由皇帝委任外,其余官吏均可自行任免。到了汉武帝时期,削弱王国,将王国重要官员的任免权收归中央,并且剥夺诸侯王治国的权力,王国相成为了国一级行政机构的实际长官。同时,汉武帝将全国分成十三部州,然而这时的十三州并非一级行政机构,而是监察机构,分派十三刺史巡行所部郡县,监察地方官。刺史官秩仅有六百石,不仅低于郡守(二千石),甚至低于县令(千石)。

到了东汉开国,大刀阔斧地裁减地方官员。西汉时减除了监御史,东汉时又减除了都尉,改郡守为太守,太守就此成为一方军政长官,集军政大权于一身。这就为后来军阀割据局势埋下了伏笔。但使军阀割据出现的另外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州一级行政机构的确立。东汉末年,为了镇压农民起义,刺史实际上得到了军事权和行政权。直到灵帝中平五年(188),刘焉表请将刺史改为“牧”,灵帝准奏,则宣告州作为最高一级行政机构正式确立。州牧的官秩为中二千石,这标志着州长官不仅从实际上,更从法律和地位上超过了太守,成为一方军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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