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章_霹雳娇娃-之巾帼八杰 - 海棠小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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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章(1 / 2)

1946年8月1日被盟军总部关押在巢鸭监狱的战犯谷寿夫由中国驻日代表团派人押送至中国,入上海战犯监狱,后关押在南京小营战犯拘留所。

1947年2月6日,中国国民政府“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开庭审判南京大屠杀主犯、日侵华日军第六师团长谷寿夫。

两名带钢盔的宪兵将谷寿夫押上法庭。

谷寿夫身材矮胖,留着东洋小胡子,戴一顶灰色呢帽,穿黑色大衣。进入法庭时,脱下呢帽和大衣,向法官鞠躬后坐到被告席上。

石美瑜庭长问过被告姓名,年龄,藉贯,住址后,由检察官陈光虞宣读起诉书。

历诉被告纵容他的部队对南京城内手无寸铁的平民采取枪杀,砍头,劈脑,剖腹,挖心,剥皮,水溺,火烧,活埋,割男人生殖器,刺妇女阴户或肛门,用刺刀挑起儿童玩耍,对妇女强奸后刺死等大屠杀的滔天罪行。

1947年5月22日,中国外交部要求引渡杀人比赛战犯向井敏明,野田毅。

9月2日,向井敏明被盟军总部捉拿归案,10月25日,被引渡到上海,11月关押在南京小营战犯拘留所。

战犯野田毅也与向井敏明一样于同年被引渡到中国,11月被关押在南京小营战犯拘留所。战犯田中军吉也没有逃脱,于同年5月被引渡到中国接受审判。

二.

战犯谷寿夫,日本东京人,1882年出生,毕业于日本陆军士官学校和陆军大学。

1928年参与济南惨案,屠杀中国外交人员。

1937年8月,率领第6师团入侵中国华北等地。

因侵略上海、南京的需要,第6师团被调至华东,一路杀向南京,是制造南京大屠杀的罪魁祸首之一。

1938年2月,在世界舆论的谴责下,日本当局被迫将其召回国内,不仅没有受到处分,反而被加官进爵。

日本投降后,板垣征四郎一直在担心自己的命运。

为了躲避死神,他决定脱逃。

他在这些年里,已经搜刮了价值百万美元以上的黄金和稀世珍宝,足够他挥霍到死。

他决定向英军指挥官史密斯行贿,把一件价值30万美元的黄金“椰子”饰品奉送。

没想到史密斯表面上答应考虑考虑,实际上连夜给中国政府发报,询问为何至今没有逮捕板垣。

蒋介石接到史密斯电报,感到这是一个失误,怎么把这个欠下中国人民累累血债的家伙给忘掉了,立即命令有关方面整理了一份板垣对中国犯下战争罪行的材料,指派专人飞赴东京,向盟军总部提出逮捕板垣的要求。

黑灰色的阴云早把最后那一绺残阳盖得严严实实。

凄厉的江风带着呼哨掠过,紧跟着风的脚步,从天空上撒下几把碎银似的雨花来。

风凄厉地叫着,碎雨狂乱地飘洒着,街道上空无一人。

当天色灰暗到令人心悸的时候,正是囚车将战犯押赴刑场时,马路两旁挤满了人。

魔鬼们哭丧着脸,连正眼瞧一下南京的勇气都没有。

天冷极了,天地间仿佛伸出许多冰冷冤屈的手。

要撕裂他们;以表示他们心中的仇恨。

陈颖弘在人群里,纤细的身躯里却不免要涌动着某种热流。

这热流中自然要以思念亲人为主,间或掺杂些对生的企求和对明天的渴望。

囚车抵达刑场时,谷寿夫已经吓瘫了,连站都站不稳。

行刑宪兵将他架下囚车,面对中华门方向跪下。

正义的枪声响了,谷寿夫倒在血泊中。

4月26日12时,战犯谷寿夫在南京雨花台结束了可耻的一生。

在他们当年杀人的地方,罪犯蜷在地上。

污血从他们的头上淌出来,稍稍挣扎了一下,就一动不动了。

第一四二章。重提“眼镜蛇”计划

一。

陈颖弘有了一个大胆的计划,要在敌人保密局内部建立自己的情报网络,这着棋走得很险,连王春立都惊得出了一身冷汗,

因为这不仅要参予派系斗争,还要牵扯到无数同志的宝贵生命,甚至于要长期潜伏到革命队伍的内部,为敌人提供自己的情报。

实际上,不得不承认,她们本身都一直具有多重身份,现在依然如此,只不过服务的角色有些变动罢了,重提美女“眼镜蛇”计划,实行起来会很艰难,要过好几个关口,要过自己人,蒋介石,毛人凤还有美国顾问团等地方的审查,稍有漏洞就会前功尽弃,还要赔上自己的性命。

陈颖弘的理由是这个计划曾是陈诚所定,因她们几个都曾在黄埔系进修培训过,怎么她们也算半个怎么黄埔生,何况校长常挂她们的在嘴边上,连蒋夫人也默认了。

自从戴笠死后,情报工作是蒋介石最头疼的大事。

进入夏天,军调工作越来越被降格,变成表面文章,适时抢占制高点,为以后的战争做准备,才是现在应该做的。

眼镜蛇最主要的特点是:凶猛,机动灵活,善于长期隐藏伪装。

使别人很难发现自己,选准猎物,时机它们会毫不犹豫地奋勇出击。

组织上最终同意了陈颖弘的计划,还特别带来了李克农同志的嘱咐:在敌人心脏里工作安全第一,你们是党和人民的宝贵财富,保存自己才能更好地消灭敌人。

陈颖弘早想好了,应该走蒋夫人这条捷径,还可以多一个服务对象。

保密局控制得最多的是各地的稽查处,这是“军统”从抗战胜利后便更首先抢到的公开单位,还有各大城市的侦缉大队或刑警处,也都掌握在保密局手中。

保密局在各地掌握了这两种公开特务机关,不但对逮捕、搜查、监禁等方面的活动,可用“合法”的面目从事,得到很大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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