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衔2_共和国卫士 - 海棠小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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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衔2(1 / 2)

1965年5月22日,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的决定》,1965年6月1日开始实施。

1980年3月,上级主席邓小平提出要搞军衔制。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1985年6月,上级召开扩大会议,果断地提出割断1965年以前的军衔体制,“实行新的军衔制”。1988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士兵军衔制度同时立法。

新公布的军衔制度不设元帅、大将、大尉和准尉,而以一级上将为最高军衔。军官军衔设3等11级,即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专业技术军官,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上级领导邓小平、杨尚昆主动提出自己不受军衔,因此,一级上将空缺。

1988年实行的军衔制

1988年7月1日,在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由国家主席杨尚昆颁布。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同年9月23日,国务院、上级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条例中包括了士兵军衔制的内容。至此,一个完整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新军衔制度诞生了。

军官衔级设置

军官军衔设三等11级:

将官: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军官按专业区分为两大类:

1、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少尉至上将;

2、专业技术军官:少尉至中将。

军官军衔的称谓,海军、空军和专业技术军官在军衔前冠以“海军”、“空军”、“专业技术”,如:海军少尉、空军上校、专业技术少将等。陆军、政治、后勤军官直接称呼军衔。

军官衔级的设置,是军衔制的核心。新军衔制接近英、美为代表的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传统军衔制,在军衔级数上是11级。不同的是,这些国家大都有准将一级,而我国在相应位置上是大校。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军师职军官较多,如授少将或准将会造成将官过多,授上校又不能与团级军官拉开档次。

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新军衔制没有象1955年军衔制那样对每一具体的军官职务编制军衔,而是规定了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就是从军委主席到正排职军官每一职务等级从编制上规定的军衔等级。

军事、政治、后勤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职务等级编制军衔基准军衔

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中将上将

大军区级正职上将――少将中将

大军区级副职中将――大校中将

正军职中将――大校少将

副军职少将――上校少将

正师职少将――上校大校

副师职(正旅职)大校――中校上校

正团职(副旅职)上校――中校上校

副团职中校――少校中校

正营职中校――少校少校

副营职少校――上尉上尉

正连职上尉――中尉上尉

副连职上尉――中尉中尉

正排职中尉――少尉少尉

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中将――少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上校――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等级职务:少校――少尉

上级委员的职务编制军衔为:上将――中将,基准上将。

上级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编制军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另行决定。

士兵军衔等级

我军士兵军衔设三等7级:

士官:军士长、专业军士;

军士:上士、中士、下士;

兵:上等兵、列兵。

军士长:授予经过军事院校培训,被任命担任基层行政或专业技术领导职务的士兵。

专业军士:授予服役满五年以上,自愿继续服现役,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的士兵。

上士:授予服现役第四年的班长,第五年的副班长。

中士:授予服现役第三年的班长,第四年的副班长,第五年的下士。

下士:授予服现役第二年的副班长,第三年的上等兵。

上等兵:授予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

列兵:授予服现役第一年的士兵,即新兵。

1993年10月1日起,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士官分为:一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三级专业军士,四级专业军士。军士长分为: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军士分为;上士、中士、下士;兵分为;上等兵、列兵。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军衔条例设3等10级,即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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